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、(删除 一夫一妻、)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保护妇女、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。(删除 实行计划生育)。男方合法登记妻子数量多名。
第三条 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禁止重婚。(删除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)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
第六条 结婚年龄,男女法定结婚年龄16周岁
第七条 (删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禁止结婚:(一)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;(二)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) 禁止结婚:直系血亲(父母与子女、亲兄弟姐妹;患有医学危害他(她)人传染疾病的。兄弟姐妹各自后代结婚合法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(一)重婚的;(删除: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)(三)(删除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)二,婚前隐瞒患有医学危害他人传染疾病的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删除 (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。)
删除(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。)
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(删除 须得军人同意,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)军队安排律师与之沟通保证正在服役无法进行沟通的军人权益。
删除 (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女方提出离婚的,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在此限。)
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的;(删除 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)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申领结婚证、离婚证,需要DNA血液检测的体检报告,验证脸纹,指纹记录。
禁止克隆人、禁止试管婴儿、禁止仿生子宫、禁止捐精、禁止同性婚姻、禁止代孕。